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落地皮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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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落地皮承包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势和使命
第二节承包的准则和法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第五节地皮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司法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变和美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造,赋予农夫持久而有保险的地皮使用权,守护村落地皮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推进农业、村落经济发展和村落社会不变,凭据宪法,造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村落地皮,是指农夫集体所有和国度所有依法由农夫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地皮。
第三条国度尝试村落地皮承包经营造度。
村落地皮承包采取村落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落地皮,能够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度依法;ご迓涞仄こ邪叵档某志貌槐。
村落地皮承包后,地皮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村落地皮。
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褫夺和犯法限度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皮的权势。
第六条村落地皮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势。承包中该当;じ九暮戏ㄈɡ,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褫夺、侵害妇女该当享有的地皮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村落地皮承包该当对峙公开、平正、公正的准则,正确处置国度、集体、幼我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村落地皮承包该当遵守司法、律例,;さ仄ぷ试吹暮侠砜⒑涂沙中。未经依法核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度激励农夫和村落集体经济组织增长对地皮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出产能力。
第九条国度;ぜ宓仄に姓叩暮戏ㄈɡ,;こ邪降牡仄こ邪,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加害。
第十条国度;こ邪揭婪ā⒆栽浮⒂谐サ亟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别离遵循国务院划定的职责掌管全国村落地皮承包及承包合同治理的领导。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别离遵循各自职责,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村落地皮承包及承包合同治理。乡(镇)人民当局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村落地皮承包及承包合同治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势和使命
第十二条农夫集体所有的地皮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别离属于村内两个以上村落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幼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扭转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夫集体所有的地皮的所有权。
国度所有依法由农夫集体使用的村落地皮,由使用该地皮的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幼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势: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度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村落地皮;
(二)监督承包方遵循承包合同约定的用处合理利用和;さ仄;
(三)造止承包方侵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势。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使命:
(一)守护承包方的地皮承包经营权,不得犯法调换、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沉承包方的出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过问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
(三)遵循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出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使命。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田舍。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势: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势,有权自主组织出产经营和措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2]?、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势。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使命:
(一)维持地皮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ず秃侠砝玫仄,不得给地皮造成永远性侵害;
(三)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使命。
第二节承包的准则和法式
第十八条地皮承包该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依照划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地皮的权势,也能够自愿烧毁承包地皮的权势;
(二)民主协商,平正合理;
(三)承包规划该当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划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成;
(四)承包法式合法。
第十九条地皮承包该当依照以下法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幼组;
(二)承包工作幼组遵循司法、律例的划定拟订并颁布承包规划;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会商通过承包规划;
(四)公开组织执行承包规划;
(五)签定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能够耽搁。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该当与承包方签定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通常蕴含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掌管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地皮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地皮的用处;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势和使命;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地皮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向承包方宣告地皮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地皮承包经营权。
宣告地皮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划定收取证书工本费表,不得收取其他用度。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掌管人的改观而调换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归并而调换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权柄过问村落地皮承包或者调换、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地皮承包经营权的;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幼城镇落户的,该当依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地皮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地皮出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天然灾害严沉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景对个别田舍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必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成,并报乡(镇)人民当局和县级人民当局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依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地皮该当用于调整承包地皮或者承包给新增人丁: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长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能够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该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大局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皮。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涯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涯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遵循继承法的划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殒命,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持续承包。
第五节地皮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地皮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让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该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胁迫或者故障承包方进行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扭转地皮所有权的性质和地皮的农业用处;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渣滓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一致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地皮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遵从无数胁迫承包方烧毁或者调换地皮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让渡费等,该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地皮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让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该当签定书面合同。采取让渡方式流转的,该当经发包方赞成;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该当报发包方登记。
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通常蕴含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地皮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地皮的用处;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势和使命;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皮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让渡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该当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匹敌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能够在肯定期限内将部门或者全数地皮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地皮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能够不签定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必要,能够对属于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地皮的地皮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不变的非农职业或者有不变的收入起源的,经发包方赞成,能够将全数或者部门地皮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出产经营的田舍,由该田舍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地皮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能够自愿结合将地皮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出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地皮出产能力的,地皮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落地皮,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合用本章划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村落地皮的,该当签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势和使命、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能够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尝试承包经营,也能够将地皮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尝试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该当遵守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预防水土流失,;ど肪。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村落地皮,在一致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村落地皮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表的单元或者幼我承包,该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成,并报乡(镇)人民当局核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表的单元或者幼我承包的,该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定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村落地皮,经依法登记获得地皮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地皮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让渡、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地皮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该承包人殒命,其应得的承包收益,遵循继承法的划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够持续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司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地皮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也能够要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当局等排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排解或者协商、排解不成的,能够向村落地皮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村落地皮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逾期不告状的,裁决书即产生司法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幼我侵害承包方的地皮承包经营权的,该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承担终场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解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过问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出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律例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胁迫或者故障承包方进行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遵从无数胁迫承包方烧毁或者调换地皮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褫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地皮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地皮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司法、行政律例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造性划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推广合同使命或者推广使命不切合约定的,该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划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幼我胁迫承包方进行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幼我擅自截留、扣缴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该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地皮治理法规,犯法征收、征用、占用地皮或者贪污、挪用地皮征用赔偿用度,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侵害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远性侵害的,发包方有权造止,并有官僚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权柄过问村落地皮承包,调换、解除承包合同,过问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出产经营自主权,或者胁迫、故障承包方进行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地皮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沉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地点单元赐与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执行前已经依照国度有关村落地皮承包的划定承包,蕴含承包期限长于本律例定的,本法执行后持续有效,不得沉新承包地皮。未向承包方宣告地皮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该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执行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及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长机动地。
本法执行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执行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凭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现实情况,造订执行法子。
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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