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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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构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守护公共利益和规范构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构筑业的健全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等司法、行政律例,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执行对构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治理,合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构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构筑工程、线路管路设备装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该当依照其占有的资产、重要人员、已实现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设备等前提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领域内从事构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管全国构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蹬仔关部门共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有关资质类别构筑业企业资质的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构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交通运输、水利、通讯蹬仔关部门共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资质类别构筑业企业资质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构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依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别离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依照划定的前提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构筑业企业资质尺度和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能够承担工程的具体领域,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
第七条 国度激励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占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构筑业企业该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构筑资料,发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能够申请一项或多项构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初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该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构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ㄒ唬┦┕ぷ艹邪手市蛄刑丶蹲手省⒁患蹲手始疤饭こ淌┕ぷ艹邪级资质;
。ǘ)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构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ㄒ唬┦┕ぷ艹邪手市蛄卸级资质及铁路、通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ǘ)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ㄈ┳ㄒ党邪手市蛄卸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构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设区的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ㄒ唬┦┕ぷ艹邪手市蛄腥蹲手剩ú缓贰⑼ㄑ豆こ淌┕ぷ艹邪蹲手剩;
。ǘ)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ㄈ┦┕だ臀褡手;
。ㄋ模┤计慊鹩镁咦爸谩⑽ㄆ笠底手。
第十二条 申请本划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构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能够由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构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结束,并将初鉴定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实现审查,公示审查定见,公示功夫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划定第十条划定的资质许可法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颁布。
本划定第十一条划定的资质许可法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颁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该当提交以下资料:
。ㄒ唬┕怪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ǘ)企业交易牌照正副本复印件;
。ㄈ┢笠嫡鲁谈从〖;
。ㄋ模┢笠底什っ魑募复印件;
。ㄎ澹┢笠抵匾嗽敝っ魑募复印件;
。┢笠底手食叨纫蟮募际跎璞傅南嘤χっ魑募复印件;
。ㄆ撸┢笠蛋踩霾疤嵊泄刈柿细从〖;
。ò耍┮勒展扔泄鼗ㄓμ峤坏钠渌柿。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该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划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该当实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家查问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造,正、副本具备一致司法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一连与调换
第十八条 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持续从事构筑施工活动的,该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一连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该当在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一连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一连。
第十九条 企业在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本钱、法定代表人等产生调换的,该当在工商部门办理调换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调换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宣告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调换,企业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调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调换证明资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调换手续。
前款划定以表的资质证书的调换,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划定。调换了局该当在资质证书调换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调换,办理调换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将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调换情况奉告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生归并、分立、沉组以及刷新等事项,需继承原构筑业企业资质的,该当申请沉新鉴定构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失落补办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该当持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失落补办申请等资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该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
企业失落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该当在公家媒体上登载失落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核准其构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ㄒ唬┏酒笠底手实燃痘蛞云渌笠档拿宄欣抗こ,或允许其他企业或幼我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ǘ)与建设单元或企业之间相互通同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谋取中标的;
。ㄈ┪椿竦檬┕ば砜芍ど米允┕さ;
。ㄋ模┙邪墓こ套蛭シǚ职;
。ㄎ澹┪シ垂裙こ探ㄉ枨吭煨猿叨仁┕さ;
。┒褚馔锨贩职笠倒こ炭罨蛘呃臀袢嗽惫ぷ实;
。ㄆ撸┮瞒或谎报、迟延汇报工程质量安全变乱,粉碎变乱现场、故障对变乱调查的;
。ò耍┮勒展人痉ā⒙衫统叨然ū匾种ど细诘南殖≈卫砣嗽焙图际豕ぶ肿饕等嗽蔽椿竦弥な樯细诘;
。ň牛┪匆婪ㄍ乒愎こ讨柿勘=ㄊ姑虺傺油乒惚=ㄊ姑;
。ㄊ┪痹臁⒈湓臁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蛘咭云渌缶址阜ㄈ枚晒怪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ㄊ唬┎洗笠陨现柿堪踩渎一蛘卟狡鹨陨贤ǔV柿堪踩渎业;
。ㄊ)其它违反司法、律例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该当遵循有关司法、律例和本划定,加强对企业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尺度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治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治理工作的监督查抄,实时纠正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查抄人员推广监督查抄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ǘ)进入被查抄企业进行查抄,查阅有关资料;
。ㄈ┚勒シ从泄厮痉ā⒙衫捅净坝泄毓娣逗统叨鹊男形。
监督查抄人员该当将监督查抄情况和处置了局予以纪录,由监督查抄人员和被查抄企业的有关人员具名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查抄人员在执行监督查抄时,该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与。
监督查抄人员该当为被查抄企业守旧贸易奥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幼我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查抄该当协助与共同,不得回绝或者反对。
监督查抄机关该当将监督查抄的处置了局向社会颁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构筑活动的,违法行为产生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该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了局或者处置建议实时奉告该构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获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宣告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要处以破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除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该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置建议实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该当维持资产、重要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构筑业企业资质尺度要求的前提。
企业不再切合相应构筑业企业资质尺度要求前提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该当责令其期限更正并向社会布告,整脱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脱期间不得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构筑业企业资质尺度要求前提的,资质许可机关能够撤回其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能够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鉴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该当撤销构筑业企业资质:
。ㄒ唬┳手市砜苫毓ぷ魅嗽崩挠萌ū⑼婧鲋笆刈加枳手市砜傻;
。ǘ)超过法定权柄准予资质许可的;
。ㄈ┪シ捶ǘǚㄊ阶加枳手市砜傻;
。ㄋ模┒圆磺泻匣镏食叨惹疤岬纳昵肫笠底加枳手市砜傻;
。ㄎ澹┮婪芄怀废手市砜傻钠渌榫。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资质许可的,该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该当依法注销构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颁布其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该当实时将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ㄒ唬┳手手な橛行诮炻,未依法申请一连的;
。ǘ)企业依法终止的;
。ㄈ┳手手な橐婪ū怀坊亍⒊废虺烦;
。ㄋ模┢笠堤岢鲎⑾昵氲;
。ㄎ澹┧痉ā⒙衫ǖ母玫弊⑾怪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该当将监督查抄情况和处置定见实时奉告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该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撤除和注销的情况奉告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该当成立、健全构筑业企业信誉档案治理造度。构筑业企业信誉档案该当蕴含企业根基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划定向社会公开。
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该当依照有关划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正确、齐全的企业信誉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赐与企业行政处罚的,该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赐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凭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该当奉行构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成立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赐与忠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并处3万元的?;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划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司法、律例对处;睾痛Ψ7绞接谢ǖ,遵循司法、律例的划定执行;司法、律例未作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划定实时办理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调换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查抄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回绝、故障监督查抄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并能够处3万元以下?。
第四十条 企业未依照本划定要求提供企业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圆磺泻匣镏食叨然ㄇ疤岬纳昵肫笠底加枳手市砜傻;
。ǘ)对切合受理前提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结束的;
??? (三)对切合伙质尺度划定前提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ㄋ模┓⑾治シ幢净ɑǖ男形挥璨榇,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置的;
。ㄎ澹┰谄笠底手市砜珊图喽街卫碇,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划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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