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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
颁布功夫:2017-09-11     作者:佚名       起源:企业治理部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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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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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守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表人的合法权利,凭据民事诉讼法等司律例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现实,造订本划定。
???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该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该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要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资料:
???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有关证据资料;
??? (三)投递地址和联系方式。
??? 第二条 执行异议切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划定前提的,人民法院该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切合受理前提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切合受理前提的,裁定驳回申请。
??? 执行异议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该当一次性奉告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为切合受理前提的,该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为理由成立的,该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杏注提级执杏注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掌管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置;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置。
???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杏注提级执杏注委托执行后,案表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划定处置。
??? 第五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当事人以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 (一)以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故障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 (二)以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故障其参加平正竞价的;
??? (三)以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采办权的;
??? (四)以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领域或者违反司律例定的;
??? (五)以为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提出异议的,该当在执行法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之表。
??? 案表人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划定提出异议的,该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该当在执行法式终结之前提出。
???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吓阻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进行审查:
???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杏注遏制执杏注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 (二)执行的期间、挨次蹬爪当遵守的法定法式;
???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其他行为。
??? 被执行人以债权扑灭、失落强造执行效力等执行凭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进行审查。
??? 除本划定第十九条划定的情景表,被执行人以执行凭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当奉告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法式解决。
??? 第八条 案表人基于实体权势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划定进行审查。
??? 案表人既基于实体权势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势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当别离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进行审查。
??? 第九条 被限度出境的人以为对其限度出境谬误的,能够自收到限度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终场原决定的执行。
???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能够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终场执行。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该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沉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该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办理执行执行案件的人员不得参加有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尝试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该当进行听证。
???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以至人民法院无法查清有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统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案表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统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作出裁按时,该当奉告有关权势人申请复议的权势和期限。
??? 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划定作出裁按时,该当奉告有关权势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势和期限。
???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按时,司法、司法诠释划定了有关权势人申请复议的权势和期限的,该当进行奉告。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该当依照下列情景,别离处置:
???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有关执行行为;
??? (三)异议部门成立的,裁定调换有关执行行为;
???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门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调换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门异议成立。
???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要求抵销,要求抵销的债务切合下列情景的,除遵循司律例定或者依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已经生效司法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一样。
???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切合下列情景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自己及所扶养眷属维持生涯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使命的人名下有其他可能维持生涯必须的居住房屋的;
??? (二)执行凭据生效后,被执行报答逃避债务让渡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 (三)申请执行人依照本地廉租住房保险面积尺度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眷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赞成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均匀租金尺度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执行凭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投递之日起,已经赐与三个月的宽期限,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自己及所扶养眷属维持生涯的必须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拍卖,切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通同,侵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 (二)买受人不具备司律例定的竞买资格的;
??? (三)违法限度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对分歧的竞买人划定分歧竞买前提的;
??? (四)未依照司法、司法诠释的划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布告的;
??? (五)其他严沉违反拍卖法式且侵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景。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划定处置。
??? 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造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造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造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造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领域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该当依照下列情景,别离处置:
???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明显,合用司法正确,了局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谬误,或者合用司法谬误,了局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调换异议裁定;
??? (三)异议裁定认定根基事实不清、证据不及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还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沉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严沉违反法定法式的情景,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还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沉新审查;
??? (五)异议裁定对该当合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划定审查处置的异议,谬误合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审查处置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还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沉新作出裁定。
??? 除遵循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还沉新审查或者沉新作出裁定的情景表,裁定撤销或者调换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调换的,该当同时撤销或者调换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 人民法院对发还沉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还沉新审查。
??? 第二十四条 对案表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该当审查下列内容:
??? (一)案表人是否系权势人;
??? (二)该权势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 (三)该权势能否排除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对案表人的异议,人民法院该当依照下列尺度判断其是否系权势人:
???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依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构筑物、构筑物及其从属设施,依照地皮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证据判断;
???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依照有关治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依照现实占有情况判断;
???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依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依照该机构登记的现实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 (四)股权依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 (五)其他财富和权势,有登记的,依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依照合一致证明财富权属或者权势人的证据判断。
??? 案表人凭据另案生效司法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司法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势人与遵循前款划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遵循本划定第二十六条划定处置。
???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表人凭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司法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该当依照下列情景,别离处置:
??? (一)该司法文书系就案表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生活等不以转移财富权属为主张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表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势可能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 (二)该司法文书系就案表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表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表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 (三)该司法文书系案表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势可能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表人凭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司法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表人凭据另案生效司法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司法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分歧认定的,人民法院该当奉告案表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法式解决。
???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表人不服人民法院遵循本条第一、二款划定作出的裁定,能够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划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匹敌案表人的担保物权蹬着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表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司法、司法诠释还有划定的之表。
???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切合下列情景且其权势可能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 (三)已支付全数价款,或者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部门价款且将渣滓价款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切合下列情景且其权势可能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报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终场处罚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切合物权登记前提,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要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通同,以显著不合理的廉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划定执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合用本划定。本划定执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法式的,不合用本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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