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节造和治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工作质量,守护国度和社会公共利益,凭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造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划定》的有关条款,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造度属于国度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造度领域。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度在工程造价领域执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造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征询、工程造价治理等单元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节造及治理等岗位建设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掌管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造度的政策造订、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尝试全国统一纲领、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法子。准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掌管考试纲领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打算和组织考前培训蹬仔关工作。培训工作依照与考试分隔、自愿参与的准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掌管鉴定考试纲领、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执行各项考务工作;嵬ㄉ璨慷钥际越屑喽健⒉槌⒘斓己腿范ê细癯叨。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前提之一者,均可申请参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钻研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际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宣告人事部统一印造、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领域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尝试注册登记造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治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查抄、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获得证书三个月内到本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治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前提:
(一)遵纪守法,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路德。
(二)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段健全,能对峙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地点单元查核赞成。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元查核合格并有持续教育、参与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元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治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治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登记。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查抄,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传递。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该当到原注册机构沉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切合本划定第十三条划定的,不予沉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当由其地点单元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殒命。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陆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全原因不能对峙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势与使命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势: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加工程项目经济治理的权势。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就文件上具名的权势;凡经造价工程师具名的工程造价文件必要批改时应经自己赞成。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势。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征询单元的权势。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度有关司法律规的定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回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的权势。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推广以下使命: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度有关工程造价的司法律规和划定。
(二)遵守职业路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处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司法的责任。
(三)及使仄握国内表新技术、新资料、新工艺的发展利用,为工程造价治理部门造订、订正工程定额提供凭据。
(四)自觉接受持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与职业培训,不休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加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元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守旧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奥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划定颁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治理工作并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查核合格,可通过认定法子获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法子》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造订。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凭据工作必要可聘用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境表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治理法子,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后另行造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有关报考前提、考务工作的诠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纲领、参考教材、培训、注册治理等工作的诠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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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组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二)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三)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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